Article 3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规定上报。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本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本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的指挥和安排,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按照防御指南采取适当的防御措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援、救助活动。支持和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