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备案并依法公开。

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