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财会监督结果运用,完善监督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将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完善制度、差异化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之间应当加强监督结果共享;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