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协作联动机制和部门间委托执法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生产经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