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并表决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并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参加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四)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五)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并提出意见;
(六)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八)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行使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