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一)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
(二)企业章程和制度;
(三)奖惩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四)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五)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六)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
(七)职工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
(八)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算法规则及运行机制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