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区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制,实行自治区负总责,盟、设区的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协调解决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