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苏木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牧区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