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