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污染和对草原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明确防治措施,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废弃物堆放在指定的区域,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恢复植被。

禁止在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区域建立砖瓦窑或者从事采砂、采石、采挖野生药材、铲掘草炭;禁止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或者凿井、爆破、建坟、筑塘、挖掘沟渠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