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地区行署及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人进行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建设;开展牧民定居、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棚圈等生活生产设施的建设。

社会力量投资进行前款所列基础项目建设的,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