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