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监测网络体系,加强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多发区域、防御重点区域气象监测站点建设,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做好气象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水务、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和园林等部门根据防灾减灾需要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与气象监测站网规划布局相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气象监测设施建成和投入运行后,所属单位应当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定期开展计量检定和标校,保证气象监测设施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并按照规定将气象监测数据汇交到气象主管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