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建设和维护气象灾害防御必需的设施、设备,在气象灾害发生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积极组织应急处置,并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处置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