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下列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地,由依法确定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场、火车站、轻轨站、地铁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等公共交通站点,博物馆、展览馆、停车场、码头以及各类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周边一定区域,由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等区域,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区划分标准和相关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