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责任。

对于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缺失、污浊、腐蚀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风、暴雨、暴雪、雷电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设施的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