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2 城市容貌管理/Section 1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Article 21In force本市严格控制新设架空管线。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既有架空管线入地改造。各类架设管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整齐规范,不得影响交通、居住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不得乱拉乱设。废弃的架设管线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