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整洁、完好、美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外立面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范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本市城市容貌管理规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涉及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保护性建筑的外观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