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本市下列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二)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关、依法授权的派出机构;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组织。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