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权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未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法性审查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规范性文件未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公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以不公开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避监督的;
(五)未依法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的;
(六)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或者实施情况评估的;
(七)影响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