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制定机关应当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有关备案审查机关备案,依法接受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在双重备案联动、公民审查建议办理、备案审查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工作协作,依法开展审查工作,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
对备案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
备案审查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备案审查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纠错等情况予以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