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报送备案、清理规范性文件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市政府规章外,由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规范内部管理形成的有关分工方案、工作流程、工作请示和报告、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依法不公开的文件,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