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市级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划定保护范围和界线,明确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将下列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分别纳入其中予以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

(二)农作物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柑橘、脆李、茎瘤芥、莼菜等本市特色种质资源;

(三)崖柏等珍稀、濒危树种和古树名木;

(四)桢楠、蜡梅、乌桕、油茶、灰毛黄栌等本市主要乡土树种、优势产业树种;

(五)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

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属地责任,明确保护措施和责任人员,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种质资源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确需占用的,应当说明占用必要性、对种质资源的影响,提出恢复或者补救方案,经原设立机关同意,依法办理占用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