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承担种子监督、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种子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