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用地,支持新建、改扩建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建设;优化种业基地布局,规划建设规模适当、集中稳定的种业基地;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配置种子科研实验设施和其他必要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指标。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规划,支持重庆南繁基地建设,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完善配套设施,提升科研育种水平。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智能化的农作物科研育种、良种基地建设,优先将粮食种子生产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林木良种基地建设。

鼓励和支持市内外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种子企业跨省市建立科研育种、良种基地。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