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种子使用者可以就种子质量问题向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其他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复检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辖区内种子质量纠纷问题,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纠纷当事人的申请,交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开展种子质量现场鉴定工作并出具现场鉴定书。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