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种子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网页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种子类别、品种名称、适宜种植区域、质量指标、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风险提示等信息,并向购买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种子经营者身份、地址、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为平台内种子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并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种子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协助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