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主要农作物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并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引种品种抗病性指标应当达到本市品种审定相关规定要求。

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本市两个以上区县、三个以上具有显著生态差异的区域试验点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引种推广本市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引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品种权所有人同意。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引种试验的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