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及时归档,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移交的电子档案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标准规范的电子档案,可以仅以电子形式移交。

属于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站信息、社交媒体等档案按照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向专门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应当从其规定。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数据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