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档案利用者持有效身份证件等合法身份证明,可以利用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同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撤销、合并、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同意,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的,由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尚未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利用寄存、代管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所有者同意。
单位及个人利用其移交、捐献给档案馆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提供服务。
档案利用者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档案利用的规定,不得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内容;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或者窃取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