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应当由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负责。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撤销、合并、职权变更的,由有关国家档案馆会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共同负责;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的,由有关国家档案馆负责。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或者继续行使职权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档案馆提供的馆藏档案审核目录,提出馆藏档案开放或者密级变更意见。

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