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