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烟草专卖失信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将有失信行为的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督管理。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