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叶种植和收购、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