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Article 28In force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驻社区单位,不参加本社区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居民委员会组织讨论同驻社区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驻社区单位参加会议时,驻社区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驻社区单位在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中接受居民委员会指导,遵守居民公约,促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