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居民会议的职权:
(一)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选举、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五)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居民会议可以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事项。
居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居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需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