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但聘用的秘书长除外。

行业协会商会设会长(理事长)一人,会长(理事长)任期以及副会长(副理事长)人数、任期由章程规定。会长(理事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任职规定。

行业协会商会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行业协会商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领导,对理事会负责。

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应当专职,秘书长和会长(理事长)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