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城市副中心应当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拓展区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综合实施方案作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依据,建立健全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加强各类规划空间控制线的充分衔接,实现对城市空间的全域管控、对各专项系统的统筹管控、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精细管控。

城市副中心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应当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开展规划运行维护、实施管理、体检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