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船舶发生海上突发事件造成污染事故的,船长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并采取海上交通管制、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者承担。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污染应急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组织做好污染防治、环境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