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登西洋参生产经营者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文登西洋参,对违法生产经营的文登西洋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文登西洋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种植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