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暂停网上签约服务;对已经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限期腾退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