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抛锚、拖锚、掏沙、挖泥,但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疏浚作业的除外;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