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燃气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降低燃气压力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三日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调整供气量、降低燃气压力或者暂停供气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涉及三千户以上燃气用户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并向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报告。
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必要时可以请燃气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并同时向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报告。燃气企业应当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燃气企业应当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燃气用户。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