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和本市有关燃气服务规范提供下列服务:

(一)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报修投诉电话等信息,及时处理答复燃气用户的查询、报修、投诉;

(二)对燃气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变更用气用途、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和承诺时限办理;

(三)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应急知识宣传,提供燃气燃烧器具、气瓶附属配件等安全使用的技术咨询和指导;

(四)建立燃气用户服务档案,记录燃气使用种类、使用场所、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情况;

(五)对燃气用户提出的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安全用气条件的需求,提供指导服务。

燃气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