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资源部门,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燃气设施专项规划;燃气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燃气管网、燃气供应站点以及应急储备站布局、建设时序、保护范围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