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科研单位、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合作,依照有关规定共同申报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研发与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申报农业科技项目。
科技、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与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的项目予以指导、支持。
鼓励农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技术推广机构、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咨询、科普宣传等服务;鼓励具有丰富农业实践经验的专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