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等工作,各级农村合作经济工作机构负责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信、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商务、文化旅游、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和供销社、科协等单位或者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