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依法登记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其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及时制止、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网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处理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