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依据保险合同,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产生的赔偿责任。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并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