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言行举止文明得体,衣着整洁。
(二)等候服务时自觉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文明引导标识。
(三)收看、收听视听资料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四)开展娱乐、健身、宣传、庆典、营销等活动时,应当遵守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不得长期挤占公共活动空间,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遇到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六)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